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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陈赫、文章、林丹、白百合,到最近的杨烁、张丹峰、许志安,眼观娱乐圈此起彼伏的出轨新闻,作为吃瓜群众中的一员,这“出轨”的瓜都快要吃吐了。这节节攀升堪比中国房价的出轨率,直接导致的就是越来越严重的婚姻信任危机。

  面对出轨,婚姻到底该何去何从?“指点江山”的网络键盘侠大致分成两派,要么强烈愤慨:“分!不分留着过年啊!”;要么满怀慈悲:“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婚姻沉浮,在做决定以前,睿安提供以下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一、筑好心理防线

  不论你是想挽回并继续这段婚姻,还是下定决心挥刀斩情丝,亦或是仍在犹豫纠结之中——首先最需要做的,就是冷静下来。一方面尽量避免与小三小四会面,冲动愤慨之下多说无益,动刀动枪更会害了自己。况且小三小四们正巴不得刺激得你让出位置,实在不必与他们多费口舌。另一方面,也不要急于找对方对质摊牌,寄期望于对方因出轨暴露而良心发现,操之过急很可能换来的不是改邪归正、痛改前非,而是销毁出轨证据,转移婚内财产。

  冷静,不要轻举妄动,这是处理婚姻危机的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切记,冲动不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会置你于更不利的境地。

  二、作真正有利于自己人生的决定

  面对伤害,人们惯性持有报复心理,期待对方也能一样痛苦,甚至,为使对方付出代价,不惜成本,殚精竭虑,只因着一个“不甘心”。这种杀敌一千自毁八百的作法,实在不应当是一段情感的归宿,也不会成为一个崭新美好人生的开端。不必也不要将某个谁作为自己人生规划的核心,确保自己的每个决定都有助于你自己的人生,不仅是当下,还有无数可期可盼的未来。

  而在做决定之时,不论是找各路亲戚助威,亦或是挚友闺蜜一诉衷肠,都需要冷静衡量这些人能否助你获得真正理性且有益的思考和判断,如若不能,建议不要去,否则,除了折腾得鸡飞狗跳,沦为流传的八卦谈资外,并无益处。

  三、拉响“¥”那枚警铃

  婚姻里没有知情权就没有财产权!对家庭财产一无所知,势必陷入被动。站在婚姻的十字路口,未来不可知,也并非我们所能把控,但我们可以提前为最坏的结果做好最充分的准备。即使你最终选择且行且珍惜,誓把婚姻坚持到底,也要为了家庭后续的稳固,仔细盘点一下家庭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保险、理财产品、股票、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公司信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附后)。但对于某些伴侣,尤其是在婚姻中习惯扮演“甩手掌柜型”的伴侣,一旦危机来临,如何在双方关系尚未崩裂的时候,从生活细枝末节处查考探究财产线索的确是门技术,也是门艺术(获取相关财产线索的通关攻略,睿安择日奉上)。

  另外也需提醒大家的是,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出轨不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仅是衡量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事由之一。并非因出轨导致的离婚,出轨方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婚外情的法定赔偿请求事由只限于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这两种情形。并且是否赔偿,如何赔偿还要依赖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四、慎用“忠诚协议”

  出轨,对夫妻之间的信任所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为了重塑信任,也为给受伤害方一个说法,一些夫妻选择签署忠诚协议。那忠诚协议有用吗?

  所谓忠诚协议,即约定“某某一旦出轨,就净身出户”等类似内容协议。首先是协议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该协议效力争议较大,主流观点认为无效。因此,与其使用不大可靠的“忠诚协议”,倒不如采用真正在法律上有效的“财产协议”。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可以就婚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签署财产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与忠诚协议相混淆。不要把“某某出轨,就净身出户”“若出轨,xxx财产就归某某所有”等词句作为协议的前提和主要内容,一方面避免被识别为无效的忠诚协议,另一方面即使协议效力被认可,支持财产请求也需要以出具出轨证据作为前提,不能举证时要承担败诉风险。

  2、避免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混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视为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协议中要凸显其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不要把离婚这种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项作为财产分割的条件。

  3、把财产列清,慎用笼统表述。建议在签署协议时把财产分门别类逐一列清,不要笼统地写“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或是“女方财产归女方”,以免因约定不清造成维权障碍。

  4、可约定私生子抚养费问题。若有私生子女,可以约定以任何形式支付私生子女的费用均为出轨方的个人开支,应补偿其伴侣一半款项,补偿款属于其伴侣个人财产。

  五、巧用保证书、悔过书

  不要指望保证书、悔过书能够成为婚姻的守护盾牌,它既不能真的“保证”对方不再偷腥,也不能就此向对方追索所约定保证金、违约金。但在法律层面,我们仍然可以物尽其用——众所周知,出轨证据极难搜集,而一但对方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明确认可其出轨事实,未来一旦走向离婚,即可作为最有利的出轨证据。另一方面如若掌握相关信息,可写明为小三小四买的车房或其他贵重物品的花销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在事后掌握充分证据后追回。

  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婚姻亦然,每个婚姻都有其特殊之处。面对出轨问题,既不能一棒子全部打死,也并非都可以靠人工呼吸挽救回来。婚姻本因姻缘聚,去留全凭局中人。

  睿安能做的,就是当你站在婚姻的十字路口,纠结如何取舍,不知何去何从时,与你一起,携手共渡。

  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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