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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受伤的Ta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 :

李老师今年64周岁,在原单位退休后,经过朋友介绍到私立中学任教,每月工作22天,月工资8000元,该中学没有为李老师交纳工伤保险费。2017年4月10日,李老师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住院19天,李老师要求该中学给予赔偿,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而产生纠纷。

李老师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睿安观点

本案认定工伤的前提是李老师与学校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李老师发生事故时63周岁,已经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老师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那么如何保障李老师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李老师最终按照劳务关系向人民法院了侵权之诉诉,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在司法实践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也大量存在,那么他们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然而对于未在继续原单位工作,而是更换了工作岗位,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对此也存在争议。争议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二十一条存在矛盾之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终止,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司法实践上对于这上述两规定进行了选择适用,故而存在争议。

城镇离退休职工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而还有一类用工人员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那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外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能否享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文章一开始讨论的问题,即务工农民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现在农村地区已经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享有的养老保险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因而务工农民并不享受《劳动合同法》上的养老保险待遇。且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农民工工作上限年龄尚无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平等对待,保护其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睿安建议

笔者通过检索分析Alpha案例库,2011年至今离退休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达三万多件,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上述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尚有争议。因此为了减少和化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为员工投保相关商业保险。

观点链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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