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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尤其是以房抵债,是极其常见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特别是在民间借贷及工程款结算领域。通过对近三年来,全国涉及以物抵债的民事案件检索分析发现,许多案件中的债权人想当然的认为,只要签署了以房抵债协议即可无忧,取得抵债房屋所有权只是时间问题,最终不仅无法依据《以房抵债协议》取得房屋,甚至可能错失实现债权的有利时机(抵债房屋被抵押、查封或拍卖,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最终导致实现债权无望。

本文意从对以物抵债的定义、大数据检索分析、成立要件、分类以及效力、风险点出发,以期使大家对以各类型物抵债协议及相关风险有一个清晰全面的了解。

一、何为“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在我国现行法中尚无明确界定。根据2014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中的定义,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而“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将其中的“物”特定为房屋这种不动产形式。

二、以物抵债之二面性

以物抵债自产生之初即颇具争议且备受关注。一方面,作为应市场需求产生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在拓宽债务清偿途径,促使债权及时实现、涤除债务、化解纠纷、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其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承担、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地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三、近三年中,涉及以物抵债民事案件大数据检索

下述检索数据来源于Alpha案例库中,对2015年1月1日 至 2018年9月16日,全国范围内涉及以物抵债民事案件的大数据检索。通过对上述大数据分析可知:

1以物抵债案数量一直呈逐年递增趋势(2018年仅统计至9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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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物抵债案件各省市排名:以物抵债案件量排名前三位的省份为江苏(占9%,3766件)、广东(占9%)、山东(占6%)。其中河北省排名第15位,共计126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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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判结果分析:

1)一审裁判结果分析:全部/部分支持的有7129件,占比为69%;全部驳回的有2172件,占比为21%;其他的有531件,占比为5%。说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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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审裁判结果分析:维持原判的有4765件,占比约73%;改判的有1510件,占比为23%;其他的有170件,占比为3%。说明以物抵债的裁判观点相对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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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物抵债的成立要件

关于以物抵债的成立要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属实践性法律行为,其成立需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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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完成物权转移前,以物抵债不成立,原债权债务关系亦未消灭。

五、以物抵债的分类

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常按以下标准对以物抵债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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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以物抵债协议有了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那么各类型的以物抵债协议中,具体哪种有效,哪种仅是对方的烟雾弹呢?本文下篇,会通过对涉及以物抵债的最高院以及各级法院的判例、裁判观点、会议纪要、著作观点的检索、汇总、分析、研究,为大家详细分享各阶段、各类型的以物抵债协议中,最高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效力及风险。下篇,精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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