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十八般武艺(上)篇,分享了如何通过明确合同目的、了解交易背景、熟悉业务模式、设计交易路径、区分角色、打通现有规则、构建逻辑体系获得“上帝视角”。接下来,笔者结合自己合同审查工作中及张健老师合同审查课的心得体会,继续给大家分享,回到合同文本后合同条款审查的注意事项。
审查合同条款,首先应该搞清楚合同体系,一份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哪些条款是高频、刚需、痛点条款,哪些是辅助性条款。借鉴张健老师的观点,我们先将合同通用条款以思维导图形式进行模块划分。
搞懂了合同的体系和结构,我们再来说说合同名称。合同名称虽不属于合同条款,但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性质及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则很可能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造成影响。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有名合同相对的是无名合同。确定合同名称时,应根据合同内容明确合同类型,如为有名合同,就应精准定位于十五种有名合同;如为无名合同,则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名称,尽量规范化命名,实在难以命名的,可以模糊化处理,如“协议书”“合同书”等。确定了合同名称,我们继续按照上述模块梳理各个条款的适用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审查主要为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审查。主体资格审查关乎合同效力,主要包括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范围审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经营资质审查,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合同主体的特别限制。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审查关乎合同能否被适当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主要包括经营状况、企业规模、过往业绩及成功案例、征信情况、涉诉情况、失信信息等。合同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审查途径主要包括:工商公示信息查询或工商档案调取,相关网站查询,征信报告查询,实地考察,法律尽职调查等。
二、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是合同中披露事实、锁定交易条件、分清责任界限、明确合同目的、降低合同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条款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交易本身没有独特的背景和目的,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鉴于条款一般包括主体描述、交易背景介绍、现状描述及目标设定,表述时应遵循简约、明确原则。
三、目标条款
目标条款是合同中的必备、核心条款,主要包括合同标的(这里指标的物)和价款,对于交易各方来说,目标条款的笼统、含糊都极易引发纠纷,因此该模块审查的关键就是“锁定”,锁定标的物,锁定价款,锁定性价比。
合同标的物类型多样,可能是有形的物,也可能是无形的服务,还可能是一项权利。不同类型的标的物审查重点不同,锁定方式也不同。如有形产品重点审查权属、品牌、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标准,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和验收锁定;无形服务重点审查服务流程和成果,通过固定服务提供者、服务流程和服务效果来锁定服务;权利转让重点审查权利的合法性及归属,通过排除权利瑕疵锁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款=单价*数量,根据签约时点的单价和数量是否确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锁定: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计算方式;固定结算方式。
四、流程条款
流程条款解决的是交易实现的方式和路径,决定着交易的成败和成本,同样是合同中的高频、刚需条款。流程条款包括交易模式、标的物交付、价款支付、通知送达,标的物交付、价款支付也是交易模式的一部分。流程条款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执行进而完成交易的保证,主要体现在符合各方的交易目的,并能够打通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相关机构办事流程、合同各方内部管理制度等现有规则,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壁垒。
2、降低成本。利润=收入-支出。收入已经固定的情况下,降低支出就提高了利润。因此,在交易模式设计过程中,在能够保障交易结构和交易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在交易程序上应尽可能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城北。
3、防范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最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是制定完善的保障条款,而是通过控制交易流程。交易流程的各环节中,应具体、明确且合理地设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通知送达条款是合同各方应否履行通知义务,如何履行通知义务的重要规则。通知与送达对于合同履行过程的固定非常重要,往往成为纠纷解决中的焦点问题。该条款应重点从四方面进行规范:1、明确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2、选择书面通知形式,包括纸质信函和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等);3、确定送达方式,可约定直接送交签收、邮寄送达、登报、发送传真和邮件等多种方式;4、设定合同各方送达信息变动通知义务;5、约定合同一方按合同约定形式、方式、送达信息发出通知后的法律后果;6、合同首部或尾部应载明送达信息,包括通讯地址、联络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五、保障条款
合同得以顺利执行的情况下,保障条款就不会启动,因此,相对于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保障条款不是合同中的刚需条款。但保障条款能够为交易流程提供保障措施,为纠纷、争议解决提供规则,合同审查中也应尽可能完善。
1、违约救济。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而合同中最直接的违约救济方式当为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权。违约金的约定,要么明确违约金数额,要么明确违约金计算方法,避免出现“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无意义的约定,同时应注意违约金限额及违约责任与定金罚则、损失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合同解除权是控制交易的措施之一,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情形,并一定情形下及时解除合同,可以避免等待损失或造成损失扩大的被动局面。
2、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主管和管辖约定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关于主管的约定,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同时选择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保密性、国际化等特点,合同各方可根据自身交易特点确定主管问题,选择仲裁时,一是要注意上下游合同保持一致;二是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具体明确。管辖法院的选择,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选择,一般情况下,合同强势方会确定对己方有利的法院管辖,但要注意避免因联系地点不明确导致无法锁定管辖法院问题,如合同中选择了合同签订地为法院管辖,但从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据中无法确定合同签订地。
3、不可抗力。审查不可抗力条款时,首先应厘清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观情况,以此来确定不可抗力情形;其次,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的后果及责任承担才是重点,如发生不可抗力后各方的及时通知义务,损失承担责任(原则上相互免责,各自承担),损失控制和减小责任及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不能履行后的解除及解除后的措施。
六、辅助条款
辅助条款基本在每一份合同中都会表述,是合同中的高频条款,但同样不是刚需条款。审查辅助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是否需要设置特殊生效条件;2、严谨、明确,实际签订过程与约定的生效条款内容要一一对应等,例如约定“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则既要盖章,又要签字,同时还应进一步确定签字是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等;3、合同补充、变更的形式和方式,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
实务中,合同审查是一项繁琐且精细的工作,既要从一项项具体地审查工作中抽离出一般规则,又要区别对待每一份合同。如何提高合同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是我们一直在探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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